103年申報適用(西元2014)
公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附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 (按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108.76 (按100年11月至101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相較,上漲3.47%;另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9年度,適用之平均消 費者物價指數104.64 (按97年11月至98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108.76 (按100年11月至101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相較,上漲3.94%,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尚有別於 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75億元,納稅義務人於103年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單位:元) |
1 |
5% |
0-520,000 |
2 |
12% |
520,001-1,170,000 |
3 |
20% |
1,170,001-2,350,000 |
4 |
30% |
2,350,001-4,400,000 |
5 |
40% |
4,400,001以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所產生之所得,將列入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101年8月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增訂第十四條之二,將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其102年至103年之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原則上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並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定一定比例,以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其規定如下:
(一)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者,為零。
(二)收盤指數在8,500點以上未達9,500點者,為1‰。
(三)收盤指數在9,500點以上未達10,500點者,為2‰。
(四)收盤指數在10,500點以上者,為3‰。
二、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依前款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額,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二)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三、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按出售
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者,其出售持有滿1年以上之股票者,其交易所得得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四、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 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1/4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但以其所得係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為限。
該局指出,由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按收盤指數為基準,依不同的比例計算所得額,納稅義務人採指數課稅方式計算交易所得,將無法主張證券 交易損益盈虧互抵以及長期持有優惠,故欲採用核實計算所得方式課稅之納稅義務人,可於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止,向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
新聞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
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新聞出處:臺北市國稅局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102年申報101年度綜所稅開始適用囉!
南區國稅局表示,立法院日前已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經總統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 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可在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受惠。但上述扣除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能適用: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名民國96年出生的幼兒,在101年時已滿5歲,若甲君101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2%,且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在102年5月申報時,還可享有最後1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利益3,000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 06-2223111轉8040
彙總編號:10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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