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行之禮券有兩種,分別為商品禮券現金禮券。商品禮券係於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而現金禮券僅於禮券上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因此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故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持憑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賦稅法令條文 稅目: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條款: 第十四條
 
內容: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左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商品禮券:買東西不開發票不找零
現金禮券:等同新台幣,買東西找零且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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